一、
什么是一般房地产抵押
一般房地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或房产合同作为抵押,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取得借款按期付息的行为。房地产抵押时房屋产权由债务人自行管理,债权人按期取息、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,待借款还清,债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,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,在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。
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,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,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。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,债权人为抵押权人,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。
二、
房地产抵押消灭的情形
找法网提醒您,房地产抵押消灭的情形如下:
1.因抵押的房地产灭失且无替代物而消灭
房地产抵押权乃物权,作为其标的物之房地产因自然灾害、公用征收等原因而灭失时,房地产抵押权自无法继续存在而消灭。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,因此,当房地产灭失时,如果有赔偿金、保险金或补偿金,则房地产抵押权及于该赔偿金、保险金或补偿金,房地产抵押权并不消灭。
2.因被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
依中国立法,抵押权相对于主债权,具有绝对的附从性。房地产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,债权消灭,房地产抵押权也消灭。
3.因房地产抵押权实现而消灭
如前所述,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。房地产抵押权实现,房地产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,房地产抵押权自然消灭。